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
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AILEECHON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代理审判员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