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财保1号
申请人:渑池县永生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韶馨苑东C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53154421E。
法定代表人:吕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司令部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1731499E。
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仁村乡中铝段村发科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50KD065。
申请人渑池县永生爆破有限公司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在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应收款等共计1249037.79元。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韶馨苑小区C05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5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1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2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在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应收款等共计1249037.79元;
二、查封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韶馨苑小区C05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5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1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F02号商铺(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渑池县永生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