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35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步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植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东植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原莺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