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仁村乡中铝段村发科岭村。
法定代表人:许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方庄镇中铝厂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昆朋,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哲哲,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仁村乡仁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武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刚,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1栋1-8室。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
一审第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鸿发香江花园18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林步欣。
再审申请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增渑池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增渑池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书轩
书 记 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