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周加能,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鸿发香江花园18幢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1731499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加能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加能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的伤残津贴人民币4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1执50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自动履行执行案款人民币4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1执50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