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司令部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鞠埃***168号。 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