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1588号 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路都市之门C座第一幢一单元20层12001-201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1957年12月15日出生,系被告父亲。 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1810号裁决书,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1810号裁决书的裁决是不正确的,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告医疗期间,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工资,且发放的工资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罔顾事实,错误裁判应予纠正。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的规定,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结合实际情况,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资为1000元/月,被告医疗期内,原告每月向被告发放的工资均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仲裁委却以被告病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病假工资,明显于法无据。二、因被告严重违纪,原告依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仲裁认定的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2010年9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因被告在单位工作期间,未遵循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殴打同事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因此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原告认为,打人的行为虽未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虽然原告未在被告违反该条约定的当时立即解除合同,但是被告违法劳动纪律确属事实,已经构成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据此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照约定解除,并非违法解除。三、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此,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裁决明显超越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病假工资差额11089.62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769.4元。3、原告无须为被告补缴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的工伤保险,2010年9月至2019年10月的失业保险。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未足额向答辩人发放病假工资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无须向答辩人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病假工资差额11089.62元的请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0年9月1日,2020年5月18日起开始休病假,答辩人的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2)约定:答辩人的总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终效益奖组成。仲裁委以答辩人休病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727.62元为标准,病假工资按照该工资标准70%支付的裁决合理合法。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共计23484元,被答辩人已支付12394.38元,还应向答辩人补足病假工资11089.62元。被答辩人未足额向答辩人发放病假工资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无须向答辩人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病假工资差额11089.62元的请求。二、被答辩人违法解聘答辩人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无须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769.4元的请求。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与答辩人解聘,被答辩人违反多项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清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第三、四次劳动合同仍是固定期限合同。被答辩人并未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答辩人因患精神疾病,医疗期为2年。被答辩人在医疗期内解聘答辩人属于违法解聘。3.解聘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解聘答辩人时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没有为答辩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答辩人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是事实,但是被答辩人的规章制度未予明确肢体冲突就是违反劳动纪律。答辩人与同事冲突时,对***口骂人,然后伸手掐答辩人脖子,又抡包打答辩人……答辩人迫不得已才开始还击,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在世界也不会有法律规定被人殴打不能还手。答辩人认为这个与答辩人发生冲突的女同事,很可能是受人唆使,因为此前已经有同事提醒“有人要整我”。被答辩人当时不解聘主要是因为袒护另外一方,两个不能同时解聘。冲突完以后,被答辩人不调查不了解,单方面发出通知定性答辩人行为恶劣,纯属胡说八道。与答辩人冲突的女同事一直在上班直至失踪。此后,为了降低违法成本,被答辩人让答辩人无病在家休息,发放所谓的“病假工资”,压低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又捏造答辩人旷工。5、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旷工缺乏事实依据。2020年4月15日以后,被答辩人给予答辩人停职处理,直到解聘再也未通知答辩人上班,***属捏造事实。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在2020年5月18日,提供了住院证明、诊断书,并告知了病情履行了请假手续。病愈以后,答辩人要求上班,被答辩人回复称让答辩人在家休养。答辩人随后又多次要求上班未予理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答辩人无须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769.4元的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岗位为编辑。2010年9月28日陕西广电无线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该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为试用期,***从事编辑工作。2012年8月20日,陕西广电无线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该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从事编辑工作。2016年10月13日,陕西广电无线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该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从事综合工作。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该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从事综合工作。 2020年4月15日,原告公司员工在内部聊天群内发消息,内容为:“今早,我网发生了一起综合部员工***打伤女同事的极其恶劣的事件,这也是网站成立以来发生的首起此类事件。对此网站高度重视,责令***立即停职,接受调查。”2020年5月13日,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证载明:“***,入院情况一般,诊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人格障碍,入院目的治疗”。2020年5月21日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载明:“***,诊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人格障碍,医师建议:住院处联系办理住院,防意外”。 2020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住院证照片,对方回复:“好的,你好好配合治疗,祝早日**”,被告回复:“好的”。2020年5月21日,被告发送诊断证明照片,对方回复:“好的”。2020年7月17日,原告发起请假审批,类型为病假,开始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总经理***发送聊天,内容为:“**你好,上周一给领导发我的精神测评报告领导肯定已经看过了,我现在身体状况恢复的很好,一切正常。我要求上班,请领导指示。要么,我下周一到单位来”,对方回复:“请听网站通知,未见通知请继续在家治疗休养”。2021年4月9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给被告发消息,内容为:“经办公会研究,从2021年5月6日起,解除与***签订的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请你尽快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被告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6日未向原告提供劳动。被告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727.62元,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前月平均工资为2307.7元。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的情况为:2020年5月工资1477元,2020年6月工资1477元,2020年7月工资1277元,2020年8月工资1277元,2020年9月工资1277元,2020年10月工资1506.88元,2020年11月工资1506.88元,2020年12月工资1506.88元,2021年1月工资1334.47元,2021年2月工资1334.47元,2021年3月工资1334.47元,2021年4月工资1539.47元。 原告未为被告缴纳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剩余保险。原告未为被告缴纳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的工伤保险,未为被告缴纳2010年9月至2019年10月的失业保险。 上述事实,有聘用合同、聊天记录、照片、病例、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个人参保证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1810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仲裁裁决以被告休病假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认定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70%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共计23484元,扣减原告已经支付的12394.38元,原告应支付11089.6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原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明确是因为被告殴打女同事及病假到期未续假旷工严重违反工资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因病请假至2020年8月17日,后被告要求回原告处上班,原告让被告等通知,直至2021年4月9日,原告通知解除与被告的聘用合同,辞退被告。关于殴打女同事一节,原告提交了案外人的病例病案,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仅认可与同事发生了肢体冲突,不认可其殴打同事。故本院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307.7元计算赔偿金50769.4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769.4元。 二、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1089.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