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陕某某鹞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5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路都市之门C座第一幢一单元20层121001-2017-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新传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炳鹞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一、二项;2.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西部新传媒公司返还炳鹞公司20000元广告费;3.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西部新传媒公司**鹞公司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以150000元广告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4.15%标准计算。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部新传媒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炳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供了所有资料,且西部新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对炳鹞公司履行合同提出异议。西部新传媒公司一审阶段就本案提出的反诉中亦使用了该合同附件资料。故一审认定炳鹞公司对合同未能履行存在过错,酌定减少了西部新传媒公司应返还给炳鹞公司的20000元广告费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炳鹞公司诉请第三项资金占用利息系客观发生的法定孳息,并非依据《广告发布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之约定要求西部新传媒公司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故一审判决驳回炳鹞公司的诉讼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鹞公司的上诉请求。 西部新传媒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1.炳鹞公司称其已向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供了所有的资料,还将合同解除的原因归咎给西部新传媒公司不符合事实。合同约定的炳鹞公司应当提供的资料为图文、钥匙等资料,与合同附件内容不一致。且该附件无西部新传媒公司的签章,不能作为炳鹞公司已经履行给付资料义务的证据。对于合同解除,炳鹞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过错在先,导致西部新传媒公司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2.西部新传媒公司已经提交了为履行本案合同向第三方公司制作了小程序,该支出就有34000元。西部新传媒公司支出的成本已经多于一审认定扣除的广告费,且为了息诉西部新传媒公司就超出部分并未提出上诉。炳鹞公司增加西部新传媒公司诉累,浪费司法资源。3.炳鹞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案中炳鹞公司违约的过错明显,并非西部新传媒公司一方导致合同解除。且本案合同并未解除,在合同履行期间西部新传媒公司属于合法占用广告费用,因此炳鹞公司上诉主张利息无任何依据。 炳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西部新传媒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2.西部新传媒公司立即退还炳鹞公司预付的广告费150000元;3.西部新传媒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退还150000广告费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鹞公司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西部新传媒公司承担。 西部新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西部新传媒公司与炳鹞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炳鹞公司支付西部新传媒公司违约金60000元;3.炳鹞公司承担本案的本诉、反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10日,炳鹞公司(甲方)与西部新传媒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就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冠名进行合作,双方确定广告发布的媒体为西部网、陕西头条、娃呀全媒体平台、中省市主流媒体,广告发布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宣传位置及时间详见附件。广告发布费用为300000元。关于款项支付,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执行的特殊性,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的50%,即150000元;第一次线下活动启动后10天内,支付全款的50%,即150000元。合同第三条1款约定广告制作、刊发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主和其自身的真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供乙方审查,并作为合同附件。第三条2款约定,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甲方同意,广告发布记录以乙方提交的媒体“西部网”的发布记录为准。如甲方认为媒体“西部网”错漏发布,须在广告发布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过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代理发布的广告无误。其他相关代理媒体,如电视发布广告以电视媒体播出记录为准;广播发布广告以广播媒体的记录为准;纸介质媒体报刊发布广告以报刊记录为准。关于权利义务,由于甲方未按时送稿、未及时订版或不按时付款等原因而影响广告的正常发布,责任由甲方承担。关于违约,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1款、第2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媒体、时间发布甲方广告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发布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违约方按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损失。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赔偿另一方的合同服务款20%的违约金60000元,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关于发布广告的位置、体现、次数等,在合同附件中,要求在“2020***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清明***辕黄帝典礼现场”、“中华始祖堂-签约仪式”、“2020***少儿主题活动学校分赛场”、“2020***主题活动决赛现场(10场次)”、“2020***主题活动颁奖典礼”、“2020***主题活动主题画展”、“2020***主题活动***特训营(夏季)”等活动中,活动现场品牌展示区的签到墙、KT板、参赛须知、手袋,主持人口播、品牌宣传推广以及宣传推广中西部网首页专题稿件、西部网娃呀专栏、西部网首页焦点图、陕西头条、陕西头条-娃呀陕西号中要体现品牌名称、logo。炳鹞公司提交的合同中后附炳鹞公司中英文名称、logo以及2020“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该部分“开展形式”中载明,“今年的活动形式,将在‘线上’展开,通过开发线上小程序平台,引导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学习黄帝知识、上传电子版绘画作品参与绘画活动,在青少年中完成黄帝文化的宣传推广。”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交的合同附件未包含该内容。合同签订后,炳鹞公司委托“陕西和致君兴实业有限公司”向西部新传媒公司转账支付150000元。据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交的“2020年‘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发布链接”显示,该活动于2020年10月启动,2021年1月结束,活动为线上举办。经询,西部新传媒公司称因炳鹞公司未提供,未发布合同约定的logo和KT板、背景板和签到册等上发布内容。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委托付款函、付款声明、转账记录、转账凭证、活动方案、活动网页链接截图、微信聊天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炳鹞公司与西部新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鹞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请求,该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载体为“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体活动”,广告发布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现该期限已经届满,且“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体活动”已经在线上举办,根据西部新传媒公司的辩解意见及其提交的证据,合同中关于冠名、以及在活动中体现炳鹞公司品牌名称、logo的约定均未履行,故对炳鹞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2款约定,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而本合同签订的主题为“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冠名合作”,且合同附件中要求在“2020***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清明***辕黄帝典礼现场”、“中华始祖堂-签约仪式”、“2020***少儿主题活动学校分赛场”、“2020***主题活动决赛现场(10场次)”、“2020***主题活动颁奖典礼”、“2020***主题活动主题展画板”、“2020***主题活动***特训营(夏季)”现场签到墙、KT板、手袋体现品牌名称、logo等,炳鹞公司应当先将发布图文、样式提供给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炳鹞公司称其合同附件中关**鹞公司中英文名称、logo以及2020“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系其提供的素材,而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并不包含该部分内容。经核对合同原件,炳鹞公司提交的合同骑缝章均系其公司印章,无法证明该内容是否属于合同附件内容;另外,该部分内容为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等,并非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据此无法认定其已经向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供了广告发布的具体图文,可见其对合同未能履行存在过错。而西部新传媒公司未发布广告,亦未在约定时间内主动催促炳鹞公司向其提供广告发布的具体内容,其对合同未及时履行亦存在不当,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西部新传媒公司返还炳鹞公司130000元,对于双方主张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陕**鹞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有效;二、解除原告陕**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三、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鹞实业有限公司广告费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陕**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本案本诉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反诉费2900元,由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归纳诉辩双方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广告发布合</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是否仍在继续履行;2.西部新传媒公司是否应退还炳鹞公司合同款及利息,若支付,数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炳鹞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西部新传媒公司再未与炳鹞公司沟通《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内容,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西部新传媒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其已支付的150000元合同款。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但2020年8月31日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其公司与炳鹞公司员工***、***还在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在继续履行,对此提交了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现结合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18日***在与西部新传媒公司员工***的聊天中明确表示其已不再参与涉案合同履行事宜,其虽称涉案合同现由***负责,但对于***的身份,炳鹞公司并不认可系其公司员工,且***无炳鹞公司授权,亦非涉案合同的签订人,故***于2021年1月、2月、4月与***的沟通并不能证明其***鹞公司,亦不能产生合同继续履行的效力。西部新传媒公司还称其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在线上举办了2021年少儿书法线上活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活动有炳鹞公司冠名,故其所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其仍继续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证据印证,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因此涉案《广告发布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期满后已自然终止,一审判决解除该合同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炳鹞公司与西部新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炳鹞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供了所有资料,但西部新传媒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鹞公司返还全部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据《广告发布合同》第三条第2款:“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内容由甲方(炳鹞公司)提供,乙方(西部新传媒公司)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之约定,炳鹞公司应当先将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提供给西部新传媒公司,西部新传媒公司其后按照炳鹞公司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炳鹞公司称其已将炳鹞公司中英文名称、logo以及2020“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等提供给西部新传媒公司,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亦不认可。而《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西部新传媒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为发布**鹞公司冠名的广告,但其在合同有效期内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亦未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动催促炳鹞公司向其提供广告发布的具体内容,现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合同已自然终止,故西部新传媒公司应返还炳鹞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50000元。至**鹞公司主张西部新传媒公司应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一节,因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未得到履行,合同期限届满后,西部新传媒公司再无继续占有该款项的合理依据,故西部新传媒公司应自合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即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炳鹞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对炳鹞公司此节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炳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且一审判决第五项存在笔误,故一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陕**鹞实业有限公司广告费150000元。 三、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鹞实业有限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陕**鹞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反诉费2900元,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由陕**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3元,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