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88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新传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炳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炳鹞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0***鹞公司为甲方,以西部新传媒公司为乙方,就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西部网、陕西头条、娃呀全媒体平台、中省市主流媒体发布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的广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发布费300000元整。按照第二条第2项“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的50%,即伍拾万元整”的约定,炳鹞公司委托和致君兴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向第二条第3项约定的西部新传媒公司指定账户转汇付了广告**拾伍万元整。西部新传媒公司收取壹拾伍万元广告费后没有**鹞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也没有按照第一条的约定在西部网、陕西头条、娃呀全媒体平台、中省市主流媒体发布‘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的广告;XX组XX线下活动,单方完全不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炳鹞公司预付的广告费150000元;3、被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退还150000广告费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向原告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西部新传媒公司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开展相关工作,为专项活动开展制作宣传资料、设计版面,后活动期限已至,原告项目对接人迟迟不提供用于体现项目的具体材料,被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少儿书画活动在线上举办,减少双方损失,时隔一年以后,被告再次举办该活动,原告仍未提供相关材料,故原告所称被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实属无稽之谈,原告为此还委托西安速维公司制作小程序用于开展涉案活动。被告组建专业团队和搭建小程序所花费的费用早已超出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被告不仅履行了合同,就案涉合同被告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合同约定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2020年举办了一次,2021年还补充举办了一次。我公司就案涉项目的人力成本支出远远超出原告支付的费用。 反诉原告西部新传媒公司反诉称,2019年12月10日,炳鹞公司与西部新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就“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进行广告发布,合同总价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后,反诉原告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开展相关工作,为专项活动开展制作宣传资料、设计版面等相关工作,后活动期限已至,反诉被告负责人**却迟迟不提供用于体现项目具体情况的材料,反诉原告只能对合同约定的“少儿书画活动”进行线上举办,减少双方的损失。为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反诉原告一直积极与反诉被告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推动合同的履行事宜,但反诉被告怠于推进工作进度,期间***提出将剩余15万元费用予以置换广告资源,反诉原告表示同意。直到2021年3月取得反诉被告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反诉原告为了推动合同的继续,单方面增加反诉原告成本支出,专门委托西安速维数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花费34580元制作:娃呀小程序,用于涉案活动的开展;在2021年“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中,反诉被告迟迟未向反诉原告提供赛事启动阶段的项目资料。无奈之下,2021年度的“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只能继续在线上举办。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第三条第1款、第2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由甲方提供,乙方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本案中,反诉被告两次专项活动启动后,迟迟不向反诉原告提供内容,致使反诉原告无法深入开展工作。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反诉原告无法按时完整履行合同,且导致反诉原告的相关网络宣传平台档期与版面的排版遭受一系列重大影响,责任完全在反诉被告方。后来通过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得知,反诉被告第二次活动无法继续深入推动的真实原因是其法定代表人去世。同时反诉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反诉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给了反诉被告联系人**。故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6万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本诉、反诉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炳鹞公司辩称,反诉请求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合同并未约定可以线上举办;反诉被告没有给***、***两个人授权,他们代表不了反诉被告公司;该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被告公司2021年在线上搞的活动,跟反诉被告无关;西部新传媒公司称其委托西安速维数创公司制作小程序的情况,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转委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原告炳鹞公司(甲方)与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就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冠名进行合作,双方确定广告发布的媒体为西部网、陕西头条、娃呀全媒体平台、中省市主流媒体,广告发布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宣传位置及时间详见附件。广告发布费用为300000元。关于款项支付,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执行的特殊性,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的50%,即150000元;第一次线下活动启动后10天内,支付全款的50%,即150000元。合同第三条1款约定广告制作、刊发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主和其自身的真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供乙方审查,并作为合同附件。第三条2款约定,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甲方同意,广告发布记录以乙方提交的媒体“西部网”的发布记录为准。如甲方认为媒体“西部网”错漏发布,须在广告发布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过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代理发布的广告无误。其他相关代理媒体,如电视发布广告以电视媒体播出记录为准;广播发布广告以广播媒体的记录为准;纸介质媒体报刊发布广告以报刊记录为准。关于权利义务,由于甲方未按时送稿、未及时订版或不按时付款等原因而影响广告的正常发布,责任由甲方承担。关于违约,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1款、第2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媒体、时间发布甲方广告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发布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违约方按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损失。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赔偿另一方的合同服务款20%的违约金60000元,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关于发布广告的位置、体现、次数等,在合同附件中,要求在“2020***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清明***辕黄帝典礼现场”、“中华始祖堂-签约仪式”、“2020***少儿主题活动学校分赛场”、“2020***主题活动决赛现场(10场次)”、“2020***主题活动颁奖典礼”、“2020***主题活动主题画展”、“2020***主题活动***特训营(夏季)”等活动中,活动现场品牌展示区的签到墙、KT板、参赛须知、手袋,主持人口播、品牌宣传推广以及宣传推广中西部网首页专题稿件、西部网娃呀专栏、西部网首页焦点图、陕西头条、陕西头条-娃呀陕西号中要体现品牌名称、logo。原告炳鹞公司提交的合同中后附炳鹞公司中英文名称、logo以及2020“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该部分“开展形式”中载明,“今年的活动形式,将在‘线上’展开,通过开发线上小程序平台,引导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学习黄帝知识、上传电子版绘画作品参与绘画活动,在青少年中完成黄帝文化的宣传推广。”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交的合同附件未包含该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炳鹞公司委托“陕西和致君兴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转账支付150000元。据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交的“2020年‘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发布连接”显示,该活动启动于2020年10月启动,2021年1月结束,活动为线上举办。经询,被告称因原告未提供,未发布合同约定的logo和KT板、背景板和签到册等上发布内容。 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委托付款函、付款声明、转账记录、转账凭证、活动方案、活动网页链接截图、微信聊天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炳鹞公司与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请求,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载体为“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体活动”,广告发布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现该期限已经届满,且“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体活动”已经在线上举办,根据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的辩解意见及其提交的证据,合同中关于冠名、以及在活动中体现原告品牌名称、logo的约定均未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2款约定,发布广告的具体图文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须于广告发布前5日按照甲方认可的样式提交广告设计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而本合同签订的主题为“2020我心中的***少儿主题活动冠名合作”,且合同附件中要求在“2020***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清明***辕黄帝典礼现场”、“中华始祖堂-签约仪式”、“2020***少儿主题活动学校分赛场”、“2020***主题活动决赛现场(10场次)”、“2020***主题活动颁奖典礼”、“2020***主题活动主题展画板”、“2020***主题活动***特训营(夏季)”现场签到墙、KT板、手袋体现品牌名称、logo等,原告应当现将发布图文、样式提供给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原告称其合同附件中关于炳鹞公司中英文名称、logo以及2020“我心中的***”少儿书画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系其提供的素材,而被告西部新传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并不包含该部分内容。经核对合同原件,原告提交的合同骑缝章均系其公司印章,无法证明该内容是否属于合同附件内容;另外,该部分内容为活动介绍、参赛方式、决赛名单以及参赛作品展示等,并非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据此无法认定其已经向西部新传媒公司提供了广告发布的具体图文,可见其对合同未能履行存在过错。而西部新传媒公司未发布广告,亦未再约定时间内主动催促原告炳鹞公司向其提供广告发布的具体内容,其对合同未及时履行亦存在不当,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由西部新传媒公司返还炳鹞公司130000元,对于双方主张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有效; 二、解除原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三、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广告费1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 本案本诉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反诉费2900元,由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