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318号 原告:高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路都市之门C座第一幢一单元20层12001-2017-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高猛与被告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高猛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