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29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H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