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57号
申请人: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颜勇。
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16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陈训逊。
申请人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45069.7元。申请人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4506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