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766号
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颜勇。
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