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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81民初52号 原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32B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6628227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峰,总经理。 原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公司)与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球公司支付尚欠的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2.判令环球公司支付利息5536元(以尚欠的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3.判令环球公司继续以尚欠的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鼎林公司有权就其装修的案涉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1398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环球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鼎林公司明确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环球公司支付以尚欠的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环球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永安市精装房装修工程及15#、16#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发包给鼎林公司装修施工,并签订《公共区域装修及精装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七)合同价款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优惠后固定总价为1618万元,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其中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500万元,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为1118万元)。第六条第(三)项付款方式约定:1、本工程造价60%以房抵进度款。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除抵房款。2、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工程量完成30%,**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25%的进度款:工程量完成50%,付至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40%的进度款;工程量完成70%,付至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60%的进度款;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付至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80%的进度款;每次付款时扣除该次进度款的60%作为抵房款。(2)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工程量完成50%,付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总价的40%;工程量完成70%,付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总价的60%,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付至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总价的80%,每次付款时扣除该次进度款的60%作为抵房款,乙方(鼎林公司)开始施工时可以提前预选房型和楼层。3、15#、16#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付至15#、16#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总造价的95%;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保修期满后半个月5%的质保金无息**。4、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付至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95%的进度: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保修期满后半个月5%的质保金无息**(每次申报进度款时全部流程在12天以内,若超过时间工期相应顺延)。施工合同签订后,鼎林公司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但环球公司因资金短缺,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也未按约定将房产抵偿案涉工程的进度款,导致案涉的装修工程被迫停工无法完成并竣工验收。之后环球公司提出收回案涉工程由其另找装修公司承接施工,鼎林公司同意。2018年1月29日,环球公司***公司出具证明一张,确认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的厨柜和木门直接转给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接手施工,厨柜和木门工程收回后鼎林公司不再负责厨柜和木门项目的相关责任。目前,3#楼精装房环球公司已交付业主使用。2017年10月12日,鼎林公司就案涉工程作出决算并提交环球公司,环球公司一直未予确认,***公司多次催促,直到2019年9月25日,环球公司才就案涉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审定结算造价进行确认,并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定表》上进行确认**,经双方确认结算价为220万元。环球公司付款情况为:环球公司先后支付941500元,因环球公司资金紧缺要求鼎林公司退还部分工程款资金周转,2016年9月12日鼎林公司退回工程款140000元,环球公司实际仅支付工程款801500元,尚欠工程款1398500元至今未支付。 环球公司未作答辩。 鼎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共区域装修及精装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定表》、《证明》、《收款收据》,上述证据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环球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及抗辩的诉讼权利,对鼎林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6日,环球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鼎林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公共区域装修及精装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涉及本案主要内容:“工程名称: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及15#、16#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精装房交房标准和设计文件全部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工期:15#、16#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4个月,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6个月;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包干,优惠后固定总价为16,180,000元,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其中15#、16#公共区域装修工程5,000,000元,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为11,180,000元);第六条第(三)项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造价60%以房抵进度款,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除抵房款。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付至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总价的95%的进度;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待保修期满后半个月5%的质保金无息**。” 2、2018年1月29日,环球公司***公司出具《证明》,内容载明:“五洲凯旋门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的厨柜和木门由贵司直接转给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直接接手施工,厨柜和木门工程收回后鼎林公司不再负责厨柜和木门项目的相关责任。特此证明”。 3、环球公司和鼎林公司对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定表》**确认,3#楼精装房装修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200,000元。 4、鼎林公司认可环球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941,500元,2016年9月12日鼎林公司退回环球公司工程款140,000元,环球公司实际支付鼎林公司工程款801,500元,尚欠工程款1,398,500元。 5、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2月20日出具《民事案件当事人房产情表》,座落于永安市地产登记在环球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鼎林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公共区域装修及精装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永安市精装房的工程款审定结算价为2200000元,鼎林公司认可环球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801500元,尚欠工程款1398500元。环球公司未及时清偿所欠鼎林公司的工程款,鼎林公司要求环球公司清偿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对3#楼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鼎林公司主张对承建3#楼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尚欠的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 二、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尚欠的装修工程款1,39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建的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1398500元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6元,减半收取计8718元,***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至本院,逾期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选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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