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异4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与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名下银行卡存款及广发证券账户股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中止对***名下银行卡存款及广发证券账户股票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名下银行卡存款及广发证券账户上的股票并非其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与***自1994年11月1日结婚,***银行存款是其工资收入,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广发证券账户中全部股票均是***通过异议人转入资金投资所得,该笔资金是异议人多年工资收入积蓄,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0)苏108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属***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执行将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苏108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判决森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公司货款74万元和利息(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森燊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天虹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冻结了***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账号分别为07×××27、04×××65的银行存款。2021年5月13日,本院冻结了***名下证券账户为A28×××12,证券代码为603866的股票15120股。***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广发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执行。对此,***向本院提交了***与***结婚证、转账明细单等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公司申请,对***名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和证券账户内的股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且不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综上,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钱 敏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