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再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苏10民申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