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