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化创意产业园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特28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号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3029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晋江市***化创意产业园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办事处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6391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群,******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燊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泉州市**委员会(下称泉州**委)作出的[2020]泉仲字375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森燊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森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泉州**委[2020]泉仲字375号裁决。事实与理由:森燊公司与晋江市***化创意产业园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案,案号为[2020]泉仲字3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森燊公司认为涉诉的**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涉诉的晋江国际工业设计园六号楼内部装修工程的工程量经***创园委托的第三方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核算工程总造价为1655427元。对该工程总造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异议。扣除施工过程中***创园已经支付的1220527元,**434900元未支付。森燊公司因为***创园拖欠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泉州**委提出**申请,要求***创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34900元。在**过程中,***创园提出因为工期延误,要求以违约金来抵扣工程款,对此森燊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工期延误并非森燊公司的原因造成,且对于违约金的主张,***创园应当另外提起**请求。但泉州**委员会在作出**裁决时,直接将***创园所主张的违约金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直接抵扣工程款。对此,森燊公司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创园仅是以工期延误需支付违约金作为一个抗辩事由,并没有在**过程中提起反请求,**员一并作出处理,显然是代***创园行使了诉权。同时,也剥夺了森燊公司举证、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原**裁定明显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请求,导致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创园辩称:一、泉州**委的**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森燊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1、根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森燊公司并无任何证据可予证明**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其主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2、泉州**委作出的[2020]泉仲字375号裁决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超出**请求裁决的情况。根据森燊公司的主张,其向泉州**委提出**申请,要求***创园支付工程款434900元,泉州**委经依法审理查明:“双方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键节点工期(详见招标文件规定)逾期的,每逾期1天罚款3000元;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罚款1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合同价款的10%。”及“2020年7月7日***创园委托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该工程审后造价为1449448元。”,显然,森燊公司主张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为1655427元系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其请求***创园支付434900元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泉州**委员会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程序合法,并无不当。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7.5.1.1条的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但承包人被发包人处罚或违约金应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显然,双方早已对工程款支付及违约处罚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对于森燊公司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系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的,更何况,双方最终结算所依据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报告中也已对该部分违约金进行扣除,根本不需要重复主张,因此,本案不存在另外提起反请求的必要。二、实际上,本案双方约定付款条件尚不具备,森燊公司请求付款缺乏依据。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9页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2点增加一款为17.5.1.5的约定:“工程结算由业主单位委托符合晋江市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复核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其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及第17.5.2的约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价款的核定,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结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评审。显然,涉案工程依法应当遵守相关结算程序,即经中介机构评审,再以财政部门复核或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作为竣工付款的依据。本案现已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即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但森燊公司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出异议,且尚未经财政审核,因此,尚无结算依据,森燊公司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2、根据本案的证据体现,本案系因森燊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又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一再延缓工程结算,导致至今尚未能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因此,涉案工程约定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综上,泉州**委的**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森燊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20年9月24日,森燊公司因与***创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泉州**委申请**。2020年11月4日,**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2日,泉州**委作出[2020]泉仲字375号裁决书,裁决:一、***创园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森燊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剩余工程款156449元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564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森燊公司的其他**请求。本案**费币9003元由森燊公司承担5764元,由***创园承担3239元。 本院认为:森燊公司与***创园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7.5.1.1条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但承包人被发包人处罚或违约金应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合同条款排除了合同价款与违约金的完全独立性,即如有存在违约金的情形,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应予以扣除。本案森燊公司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也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该部分违约金进行扣除。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创园基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提出因为工期延误要求以违约金来抵扣工程款,应属于行使反驳权利,**庭对此进行审查并没有违反程序,森燊公司主张***创园应当另外提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审查,案涉**裁决不存在森燊公司所主张的可撤销的情形。申请人森燊公司申请撤销涉案裁决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