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3029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斌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