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80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纵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民园路32号(龙州工业园区电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2MA32GPBN8D。
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纵寰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由**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