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7民初72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各解为由,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