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民初570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摩天院路292号-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HGBD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并向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