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游小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3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游小和,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小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闽018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被执行人游小和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履行的446426.74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强制被执行人游小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三、强制被执行人游小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游小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游小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调查:(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游小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二)经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三)经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游小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二)冻结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2023年6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2022)闽018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起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学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