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282号 申请人:***,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其存款105万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