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22执3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洛阳晟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A座2007室,组织机构代码78919852-7。
法定代表人徐滔,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闽0322执35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炜
执行员***
执行员阮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