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上海崇明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执异9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宓伯元,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负责人:陈鑫,行长。
被执行人:上***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士龙,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08)崇民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与上***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上***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沪0151执恢262号。执行过程中上***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结执行(2020)沪0151执恢262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上***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刘 凯
审 判 员 贺宇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小宇
书 记 员 郑小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