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3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
法定代表人:密伯元,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传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舜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爱东。
上诉人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传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当事人就系争场地的相关租赁合同签订、解除、解除后腾退情况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忻贤麟
审判员  顾文怡
审判员  王怡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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