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3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美金,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密伯元,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传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舜尧,董事长。
上诉人***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金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上海传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星地公司与*美金就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XXX号XXX区、XXX区相关场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实以及星地公司与公路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解除后腾退等情况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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