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圣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30民初8081号
原告: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密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申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倪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以下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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