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3623号
原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士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拥军,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密伯元,总经理。
原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1日,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原告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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