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宇乐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宇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密伯元,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兴塘东路XXX号,系上海市崇明县明西家具店业主。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村XXX号XXX室,系上海市崇明县斯可馨家具店业主。一审第三人上海传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XXX号XXX室(上海星地家具市场内A区2、4、6号)。负责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XXX号XXX室(上海星地家具市场B区10号)。一审第三人*拥军,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XXX号XXX室,系上海市崇明县瀛曦家具店业主。一审第三人*美金,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世纪光华苑616幢1405室。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罗河镇墩子村花元咀村民组。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50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新洲村XXX号。一审第三人上海卓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XXX号XXX室302室(星地家具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瑾。一审第三人***萍,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秦岭乡虎林村虎林100号。一审第三人黄瑾,暨第三人上海卓顺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堡渔村渔业机械厂。再审申请人上海宇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乐公司)、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设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传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拥军、*美金、***、***、上海卓顺装饰有限公司、***萍、黄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宇乐公司、星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公路建设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其与各商铺业主之间是转租关系,故公路建设公司向各商铺业主收取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应视为其向公路建设公司交付的租金。现加上其自行交付的租金,其在2014年10月底前支付的租金已达40万元;案外人***自2014年4月后已不再担任星地公司会计,故***于2014年9月收取的租金系代公路建设公司收取而非代表宇乐公司及星地公司;二审法院将其于2014年10月支付的租金10万元计入(2014)崇执字第1331号案执行款显属错误。公路建设公司无权提前解除涉案租赁协议,更无权要求其腾退系争房屋,其已根据另案生效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商铺业主向公路建设公司支付的租金属于代其支付。即使公路建设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应该向其提前通知,按一定程序主张权利,但一、二审法院径行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剥夺其抗辩权。宇乐公司、星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宇乐公司、星地公司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认定宇乐公司、星地公司在(2014)崇执字第1331号案执行过程中,自行或通过法院执行机构向公路建设公司所付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该执行案件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认宇乐公司、星地公司未履行(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450号调解协议第一条中确定的付款义务,该调解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协议解除条件已成就,于法有据。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于2014年10月1日解除,并对房屋租赁协议解除后相关问题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宇乐公司、星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宇乐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星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亮
审判员惠开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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