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80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MA4Q40U949,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路38号10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LEEY7J,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莞樟路4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傅锦俊。
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1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1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11月15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11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情况。于2021年12月8日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寮步镇***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状况。本院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告知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该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5.486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供给本院,经审查核实后,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