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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2542号
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农副业科技服务站,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段帅红。
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农副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