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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1民初1655

原告北京众合祥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农副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0日作出(2019)0111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尾部“审判员刘学芹”有笔误,应更正为“审判长刘学芹、人民陪审员王伯森、人民陪审员尚振儒”。

审  判  长   刘学芹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伯森
人 民 陪 审 员   尚振儒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