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普执字第34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女,193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4823.2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承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