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30317号
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梅岭北路1251弄47号602室。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中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依琳

书 记 员

吕良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