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30317号
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梅岭北路1251弄47号602室。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中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依琳
书 记 员
吕良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