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648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华(原告女婿),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中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洁,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彭秀嬿
书记员  戴剑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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