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9048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马文忠,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英,上海市虹口区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英,上海市虹口区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洁,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年、马文忠、**、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杨丽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轶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