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1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39号-1251号。 负责人:***。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雄起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4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与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雄起起重设备经营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