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106号 原告: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39号-1251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与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输配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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