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23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同展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安堂村全昌地亭(***锌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4TWK6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果林村果林公司旁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83390B。
法定代表人:刘亚丽。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同展木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5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39799.6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52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526号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