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15民初1101号
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太生一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少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