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执行人:赵卓梅,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卓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2072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工程款118784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受理费1549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共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目前暂未能扣押处理,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期限为二年(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如需延长查封的,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镇××路×号××居××房的房地产及屋内财产、以及粤T×××××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共得拍卖款1117808元,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款454044.44元。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两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2072执2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谭震华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