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4民初1214号
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太生一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8.02元,减半收取计5179.01元,财产保全费3799.01元,两项合计8978.02元,由原告中山市科瓦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