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迎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终1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迎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新科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霞,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v>
法定代表人谭昌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迎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诉争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根据上诉人提供资料要求,由被上诉人对现场的1.5MW、25台风机安装的螺栓紧固(或拆卸)提供液压扳手及相关配套设备,严禁上诉人将扳手交给非技术人员使用,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提供所出租扳手的使用说明书及力矩对照表等相关文件。庭审中,双方认可租赁的设备专业性较强、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出租扳手的使用说明书等事实。本案一审时,上诉人书面申请对被上诉人的液压泵与其提供的输出值是否匹配即上诉人的螺丝损失与被上诉人的设备问题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原审未组织鉴定,亦未说明理由,欠妥。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迎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根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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