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号星火科技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7953833-X。
法定代表人:谭昌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索镇地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6491X。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经理。
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海泰斯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3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贻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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