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504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东区东关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中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8、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