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中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504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东区东关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中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8、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