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执保95号 申请人:韶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68950012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793155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韶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来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1297569.45元财产,以及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88736.74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3)湘038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已冻结到被申请人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88736.7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已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1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7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1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5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7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9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已公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商贸有限公司95%股权(47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已公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60%股权(3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已公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7%股权(6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已公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天府蜀道壹期交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75%股权(6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韶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通力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