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4340号
原告***,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白草洼村综合服务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剩余订金款退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