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321号
申请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被申请人:湖南元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
法定代表人:骆小军。
申请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元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元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丽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元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智兰